1.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应在次月视同内销缴纳消费税,并按计算的销项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2.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处理 (1)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确认: ① 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 ② 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货物; ③ 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 (2)视同内销征税货物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 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例题】某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既有内销,也有外销。2004年7月份有未抵扣完的增值税19.42万元,8月份业务如下: (1)从国内购进原材料,取得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上注明价款210万元,增值税35.7万元,有10%在运输途中毁损,已取得了有关部门的全部赔偿; (2)国内销售自产货物1000件,每件不含税价1200元,将50件同样货物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设施; (3)出口A产品的离岸价格为140万元;并将一批委托加工收回的与A产品名称相同,并使用本企业商标的货物出口给国外同一买方,出口离岸价为38万元; (4)7月出口的与自产A产品配套的B产品出口离岸价格为24万元,其出口退税率为11%,由于没有相关电子数据和纸质报关单,未通过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的退税核准。 要求: 计算甲公司8份业务应纳或应退增值税。(A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13%。) 【答案】 委托加工收回货物符合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的有关规定,准予免税并退税;上月出口货物因不符合出口退税申报审核要求,本月视同内销处理,上月已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抵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 (1)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140+38)×(17%-13%)=7.12(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1000+50)×0.12×17%+24×17%-[35.7×(1-10%)+24×(17%-11%)-7.12]-19.42=21.42+4.08-(32.13+1.44-7.12)-19.42=-20.37(万元) (3)当期免抵退税额=(140+38)×13%=23.14(万元) (4)当期应退税额=20.37(万元) (5)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23.14-20.37=2.77(万元) (五)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管理 1.凡增值税专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2.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仍实行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出口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纳税货物,仍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 第十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熟悉) 经营行为 税务处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具体规定详见" 销项税额的当期限定")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当天。
(二)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1)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2)进口货物: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一节 纳税地点与纳税申报(了解) 一、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在机构所在地纳税; 2)非固定业户:在销售地纳税;未在销售地纳税的,要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交; 3)进口货物在报关地海关纳税。 纳税地点规定中需要注意的是: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否则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申报表 第十二节 增值税专用****的使用及管理 一、专用****的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 二、专用****开具时限(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不得提前或滞后。已开具专用****的销售货物须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税。凡已开具了专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进行核算,一律按偷税论处。 三、专用****的联次和票样 四、专用****开具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销售业务发生后 购货方 销货方
购买方未付货款且未入账 原****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1)未入账:应在相关票据上注明"作废"字样,并扣减当期销项税额。(2)已入账:①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扣减当期销项税额。②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
购买方已付货款,或未付款但已作入账 (1)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2)收到红字专用****后,按上面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1)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2)红字专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综上所述,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的合法依据:一是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二是收到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应用举例: 某大型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10台上月售出的彩电,因质量问题顾客要求退货(原零售价每台0.3万元),商场已将彩电退回厂家(原购进的不含税价格每台0.25万元),并提供了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已取得厂家开出的红字专用****。 五、加强增值税专用****管理 1.了解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处理;关于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处理;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处理。 2.关注今年新增内容--代开增值税专用****管理 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的税务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逐票填写《代开****开具清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代开****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第三章 消费税法
消费税只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价内税。
在对货物普通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从近三年的试题看,每年考试一般除客观题型以外,计算题、综合题也一定涉及,但往往与其它相关税种结合出题。历年考试中题量一般在3-5题,分值5-7分(包含在其它相关税种中的考点分值)。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单项选择题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多项选择题 - 1题1分 1题1分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计算题 2分 1题2分 1分
综合题 1分 - 3分
合 计 3题5分 4题5分 3题7分
与2004年版教材相比,本章内容变化不大:主要是进口卷烟税率以及进口卷烟实行复合计税时、从价税组价公式的变化(要加入从量税)。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关系:
区别:
1.征税范围不一样。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于销售和进口的货物。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应税消费品。
2.两个税和价格的关系不一样。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3.纳税环节不一样。增值税是道道收税。消费税是只征收一次。
4.计税方法不一样。增值税是划分两类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购进扣税法。小规模纳税人是简易征税法。消费税是按照应税消费品的种类来分。有的应税消费品按价格,有的按数量,有的应税消费品是按复合计税。
联系:
1.都是对货物征税,这样就会存在着交叉,存在着重复。
2.计税依据。从价征收,两个税的计税依据一样。
第一节 纳税人(了解)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 税目及税率(熟悉)
一、征税范围(税目)
消费税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从消费税的征收目的出发,目前应税消费品被定为11类货物,即消费税有11个税目。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并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必再征收消费税。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由于生产销售环节征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科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按照国税函[2001]955号规定,从2001年12月20日起,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要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二)酒及酒精
包括六个子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酒精。
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要看酒基:
1.如果是单一酒基,分别按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计税;
2.混合酒基,从高计税;
3.以不同种类的白酒来勾兑,从高计税。
【例题】某酒厂生产的下列白酒,属于按粮食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的有( )。
A.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
B.用粮食、薯类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
C.用薯类为原料生产的白酒
D.用糠麸为原料生产的白酒
【答案】AB
【解析】根据本章重点难点解析中所述: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范围的划分原则为:①以单一酒基为原料生产的白酒,按其酒基属于粮食类和薯类分别确定,本题中C、D选项均为薯类白酒范围;②以混合酒基为原料生产的白酒,从高适用税率,即适用粮食白酒的税率;③以不同种类的白酒勾兑的白酒,从高适用税率,即适用粮食白酒的税率。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
(四)护肤护发品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六)鞭炮、焰火
(七)汽油
(八)柴油
(九)汽车轮胎
(十)摩托车
(十一)小汽车
二、税率--两种税率形式:
(1)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3%至45%;
(2)定额税率:只适用于四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汽油、柴油。
(3)自2001年5月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2001年6月对卷烟三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第三节 应纳税额计算(掌握)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汽油、柴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计税销售额规定: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例题】
某日化厂生产的化妆品对外零售价格为117元(含增值税),那么计征消费税的依据经过换算为100元[117÷(1+17%)],则:
消费税税额为100×30% = 30元,增值税税额为100×17% = 17元。
【例题】
一位客户向某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购自用汽车一辆,支付货款(含税)250800元,另付设计、改装费30000元。该辆汽车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为( )。
A.214359元
B.240000元
C.250800元
D.280800元
【答案】B
二、销售数量规定: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
【例题】在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除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之外,其他一律不得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混合计税方法。( ) (2004年)
【答案】√
【例题】某酒厂2002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以外购粮食白酒和自产糠麩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1吨并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8万元,货款已收到。计算应纳消费税。
【答案】对外购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和生产的白酒,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2000×0.5=1000元=0.1(万元)
[注:1吨=1000公斤=2000斤]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3.8×25%=0.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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