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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宪法、法制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评析

  考试“重者恒重”的特点在法理学方面得到体现。法的价值、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仍然是2005年考查重点。  一般认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含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行为法(含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法)和行政救济法(含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三大部分。历来,行政诉讼法占了半壁江山,行政组织法方面1~2道,行政处罚法方面1道。这在2005年没有什么大的变化。但是其他部分则每年变数较大。在2004年对行政复议法的考查特少,而2005年对行政复议法的考查有了较大提高,但对国家赔偿法的考查下降了,只是在个别题目个别选项中涉及。对行政诉讼法的考查方面,2005年特别重视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地域管辖、原告、起诉期限等知识点的考查,而且是通过多道题目从不同角度重复考查。另一方面,2005年还继承了2002年以来对行政诉讼证据的重点考查。  试卷二第47题中,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选项A认为“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部给定的答案认为选项A错误。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省级以下实行垂直领导。参照《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本案的复议机关只能是A市土地管理局,不可以是县政府。据此,选项A应该正确。  试卷二第48题的选项C为“如果《专利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时,田某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应从其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法律可以对该条规定的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计算规则作特别规定。专利法作为法律,当然可以对该条规定的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计算规则作出特别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选项C有一定正确性。但部答案认为选项C错误。  试卷二第85题中,金某因举报单位负责人贪污问题遭到殴打,于案发当日向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久拖不理。金某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区公安分局以未成立复议机构为由拒绝受理,并告知金某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选项A认为,金某可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部给定的答案认为选项A正确。但是,根据《公安部关于理顺公安派出所和分局管理体制的通知》,城市公安分局是市公安局的分设机构,实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干部任免前要征求区党委、政府的意见。从这个通知看,所谓的区公安分局并非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据此,本案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区政府不能作为复议机关;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所为复议被申请人的情形下,复议机关只能是区公安分局。  另外,试卷四的简析题一的第1问是“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但部给定的答案为“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难道“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就一定可诉吗?该理由似乎牵强!理由表述为“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且只能一次适用,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岂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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